借款人是诈骗,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在借款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要明确担保合同和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借款人以诈骗这种非法手段获得贷款,其借款合同会被认定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会失效。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时,需看担保人是否有过错。若担保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失,那么通常无需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例如,担保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没有参与诈骗行为,也没有任何诱导或帮助借款人诈骗的举动,就可能无需担责。 然而,要是担保人存在过错,那么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过,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为清偿自身债务而无法支付的那部分金额的三分之一。比如,担保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活动,还依然提供担保,或者在担保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某些关键信息等过错行为,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如果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对借款人的诈骗行径毫不知情,且担保行为是出于真诚、合法的意思表示,那么担保人可能仍需履行其作为担保人的义务与责任。但要是有确凿证据证实担保人对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心知肚明,甚至直接参与了该欺诈行为,那么担保人除了要承受相关民事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刑事层面的追责。 总之,借款人诈骗时担保人是否有责任,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定。相关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