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行政赔偿数额应怎样确定?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确定行政赔偿数额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要遵循全面赔偿原则。这意味着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实践中,一般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直接损失是指因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拆除房屋,房屋本身的价值、室内物品因拆除而损坏的价值等就属于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作出了规定,对于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其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证据的作用。赔偿请求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情况。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违法强拆案件中,若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未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全,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证明屋内物品的具体情况,此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屋内物品的情况。 再者,对于人身损害的行政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相应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行政赔偿的一部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行政赔偿数额往往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赔偿请求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