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等。那么,如何确定破产管理人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这明确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确定过程中的主导地位。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来完成的,他们会根据本地区破产案件数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的情况,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名单。 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不能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但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来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如果债权人会议发现管理人存在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金融机构破产等,还可能会有特别的指定方式和要求。比如,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且在确定破产管理人时,可能会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和专业性。 总之,确定破产管理人是一个严肃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涉及到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符合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等多方面。各方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操作,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