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成立之日?


要判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成立之日,需要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综合判断。 首先,从犯罪客体看,职务侵占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简单说,就是犯罪行为把单位的财产权给侵犯了,让单位对财产失去了应有的掌控。比如公司的资金、设备等被非法占有,就侵犯了公司对这些财物的所有权。 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且达到一定金额。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就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机会,比如会计利用管账的便利、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物资的便利等。“非法侵吞”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把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而“一定金额”,按照法律规定,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就达到立案标准。 再者,犯罪主体是特定人群,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因为在单位有职务,才有机会实施职务侵占行为。 最后,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心里明白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还故意要把单位财物弄到手。 当以上几个条件都满足时,就可以认定职务侵占罪成立。犯罪成立之日一般是从行为人完成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行为之时起算。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资金转到自己账户,完成转账那一刻,如果达到了相应的金额标准等条件,就可能是犯罪成立之日。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概念: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直接故意: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