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时交付时间怎么确定?


在探讨指示交付时交付时间如何确定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指示交付的概念。指示交付是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在交易时,标的物并不在出卖人手里,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那么指示交付时的交付时间该如何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交付时间,但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当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通知到达第三人时,一般就视为完成了指示交付,此时交付时间得以确定。 为什么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呢?这是因为只有当第三人知晓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已经转让给买受人时,买受人才能真正获得对标的物的控制和支配权。从这一时刻起,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也通常会随之转移给买受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将自己借给丙使用的一台电脑卖给乙,甲将对丙的返还电脑请求权转让给乙,并通知了丙。当丙收到该通知时,就意味着指示交付完成,电脑的交付时间就是丙收到通知的那一刻。此后,如果电脑出现损坏等风险,通常就由乙来承担了。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也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交付时间。如果约定以第三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交付时间,那么就以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此外,如果出卖人没有及时通知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及时取得标的物的,出卖人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之,指示交付时交付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出卖人转让返还请求权的通知到达第三人时为准,但也要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等其他因素。在进行指示交付的交易时,当事人最好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和相关事项,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