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怎样确定?


在法律领域,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证据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其真实性是至关重要的,它是证据具备证明力的基础。那么如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求呢?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证据的来源主要是指证据的出处、由谁提供以及如何收集的。一般来说,来自正规渠道、有可靠记录的证据,其真实性更有保障。例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一条,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这表明从正规机关获取的书证在真实性认定上有一定优势。而对于证人证言,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其证言的真实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其次,审查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内容应当符合常理和逻辑。比如,一份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就可能存在问题。同时,证据内容之间应当相互协调,不能自相矛盾。如果一份证人证言在不同时间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存在重大差异,那么其真实性就值得怀疑。此外,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单个证据可能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但如果多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就更可靠。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现场的监控录像、证人看到嫌疑人出现在现场的证言以及从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被盗物品,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就更能证明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再者,通过鉴定等技术手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证据,如文书的笔迹、印章的真伪、视听资料是否经过剪辑等,可以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可以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问题进行对质、辩论的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对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并说明理由。法官会根据双方的质证情况,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事实,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判断。总之,确定证据的真实性要求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以确保所采纳的证据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