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代理发展的会员的赌博数额如何认定?
我帮人做开设赌场的代理,发展了不少会员。现在我很担心法律后果,想知道在开设赌场罪里,我发展的这些会员的赌博数额是怎么认定的呢?是算他们每个人的输赢总和,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我心里没底,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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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于开设赌场罪代理发展的会员的赌博数额认定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对于代理发展的会员的赌博数额,通常是按照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数额来认定。具体来说,就是会员参与赌博所投入的资金总和。这里的资金不仅仅包括现金,还可能包括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的投注金额。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都属于“聚众赌博”。虽然这里是关于聚众赌博的规定,但在认定开设赌场罪中会员赌博数额时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代理发展的会员赌博数额的认定,会结合多种证据来综合判断。比如,赌场的账目记录、会员的投注记录、电子数据等。这些证据可以清晰地反映出会员的实际赌博资金数额。 如果代理能够证明部分资金并非用于赌博,而是有其他合理用途,那么这部分资金在认定赌博数额时会予以扣除。但这需要代理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此外,对于一些以网络形式开设赌场的情况,会员的赌博数额认定可能会更加复杂。因为网络赌博往往涉及电子支付、虚拟货币等多种形式,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的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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