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通俗来讲,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其认定方法。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逃逸者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是说,肇事者清楚地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为了不承担事故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等原因而选择逃离现场。如果是因为当时并不知晓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那就不能认定为逃逸。比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轻微刮擦,但由于声音较小,驾驶员并未察觉,继续正常行驶,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逃逸。 其次,从客观行为方面,存在多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发生事故后,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例如,车辆碰撞后,驾驶员害怕承担责任,立即开车快速离开。还有当事人自认无责任,驾车离开;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又返回的;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虽然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等情况,都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具有特定情形的定罪标准,如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况。 在实际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时,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多方面的因素,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建议当事人及时停车,积极救助伤者,主动配合警方处理事故,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