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其生效日期怎样确定?
我之前参与了一场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没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我现在特别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是怎么确定的,这关系到后续很多事情的处理,比如履行调解协议的时间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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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录,也是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
当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其生效日期的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通俗来讲,就是看双方谁最后签收调解书,以这个人签收的时间作为调解书生效的时间。这是因为调解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只有当双方都签收表示认可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举个例子,如果在一场民事纠纷调解中,甲和乙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甲在3月1日签收了调解书,而乙在3月5日才签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份调解书的生效日期就是3月5日。从这一天起,双方就需要按照调解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起始时间,也影响到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等问题。所以,当事人在参与调解并涉及调解书送达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签收的时间以及整个生效规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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