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有数罪的人应怎样确定刑罚?


当一个人犯有数罪时,确定刑罚可不是简单地将各罪的刑罚相加,而是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来处理。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什么是数罪并罚呢?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对其量刑时,要把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的方法。 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较轻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比如,某人既犯了故意杀人罪应判死刑,又犯了盗窃罪应判有期徒刑,那么最终只执行死刑。 如果数罪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说,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十年,总和刑期是二十二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十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就是所谓的并科原则。比如,某人犯了罪,一个罪被判处罚金五万元,另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那么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要执行。 要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总之,数罪并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