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情形该如何认定?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情形的认定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的概念。当公民被错误拘留、逮捕,最终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时,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这是因为公民的人身自由因司法机关的行为受到了限制,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认定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情形时,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拘留、逮捕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且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那么就符合国家赔偿的情形。例如,公安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某人进行了拘留,之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证据仍然不充分,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此时被拘留人就有可能获得国家赔偿。 另外,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也很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符合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情形,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总之,存疑不起诉国家赔偿情形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公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