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案值是如何认定的?
盗窃罪案值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是一个较为严谨的过程。下面将详细介绍其认定方式。首先,对于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案值。这是一种比较直接的认定方式。例如,被盗的物品是一台电脑,购买时的发票显示价格为5000元,那么在认定案值时,就可以直接依据这张发票来确定电脑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其次,对于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比如,被盗的是一件古董,它没有明确的购买价格,或者其购买价格由于年代久远等因素不能反映当前的实际价值,这时就需要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来对古董的价值进行评估。此外,对于外币的认定,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对于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对于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对于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总之,盗窃罪案值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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