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共犯?

我最近涉及一些和贿赂有关的事情,有点担心自己的行为性质。我在其中起到了介绍的作用,但不太清楚我这是属于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的共犯。我想知道这两者到底该怎么区分,有哪些关键的判断点,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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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贿赂区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共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正确区分它们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至关重要。下面我们从几个关键方面来详细分析如何区分这两者。 首先,从概念上看,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行贿罪的共犯则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行贿人共同实施行贿行为的人。 在主观故意方面,介绍贿赂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行贿或者受贿的直接故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成行贿和受贿双方的交易,就像是一个中间人,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例如,张三知道李四想向某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同时也知道该官员有受贿的可能性,于是张三从中介绍,使李四和官员达成行贿受贿的交易。张三的目的只是促成这件事,并非自己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罪的共犯主观上具有与行贿人共同的故意,即明知行贿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积极参与其中。比如,王五和赵六商量好一起给某领导送钱以获得商业上的便利,王五负责准备钱,赵六负责送钱,他们就构成了行贿罪的共犯,都有通过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从行为特征来讲,介绍贿赂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传递信息、引荐、撮合等。比如,介绍双方认识、转达行贿或受贿的意图、安排双方见面等。而行贿罪的共犯行为则是直接参与到行贿的具体行为中,如提供行贿资金、协助准备行贿物品、直接实施送钱送物等行为。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对于行贿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介绍贿赂罪还是行贿罪的共犯,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获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地介绍,没有与行贿人形成共同的行贿故意,且没有直接参与行贿行为,一般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行为人与行贿人有共同的故意,并且积极参与了行贿行为,则构成行贿罪的共犯。总之,准确区分这两者,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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