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涉及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涉及分割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意味着,在其他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第二种情形,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其他股东不同意另一方成为股东,但愿意购买该出资额,那么就可以对转让出资所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形,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里的视为同意转让,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规定,保障了夫妻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