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再婚老人离婚该怎么办?
我是一位再婚老人,现在和老伴感情不和想离婚,但不太清楚该怎么做。我们名下有一些共同财产,还有一些各自带来的婚前财产。我想了解在《民法典》的规定下,我们这种再婚老人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财产又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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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再婚老人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申请离婚登记开始,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适用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再婚老人各自的婚前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将婚前财产变为共同财产的,则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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