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般保证判项应如何表达?

我涉及一个有一般保证的案件,现在案子要出判决了。我不太清楚法院在判决书里对于一般保证的判项会怎么写。我想了解下,一般保证判项的常见表达方式是怎样的,有没有固定的格式或者规范要求,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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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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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在判决书的判项表达上,需要清晰明确地体现出一般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在一般保证的判项中,通常会首先明确债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比如判决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利息等债务。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人的判项表达,会说明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保证人对剩余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会根据具体案情,可能会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种判项表达既遵循了法律规定,保障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又明确了其在特定情况下的保证责任,也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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