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赡养老人一方退休,赡养专项附加扣除分摊方式怎么填?

我父母就我和我哥俩赡养,现在我退休了,在填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分摊方式时犯难了,不知道该怎么填。是按之前的方式继续填,还是因为我退休有别的填法?很想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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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赡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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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是一项重要的扣除项目。当赡养老人的一方退休时,在填写赡养专项附加扣除分摊方式时,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来进行。 首先,我们要了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基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对于一方退休的情况,我们分两种情形来看。如果退休一方不再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退休方通常无法再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是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的,没有综合所得也就不存在扣除的基础。 若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在填写分摊方式时,对于仍有综合所得的赡养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分摊方式。比如,如果之前是均摊,现在可以继续均摊,但要注意每个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分摊协议,进行约定分摊或者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如,若之前退休方参与均摊,现在不再参与,剩余有综合所得的赡养人可以重新协商分摊额度,只要符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2000元的规定即可。同时,要留存好书面分摊协议,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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