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案件处理时违法单位名称怎么填?

我在处理一起行政案件,需要填写违法单位的相关信息。但这个单位名称有点复杂,有曾用名、简称等情况,我不太清楚到底该填哪个名称才符合法律规定,是填全称、简称,还是其他的?怕填错影响案件处理,想了解一下正确的填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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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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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处理中,填写违法单位名称是一个重要环节,正确填写有助于准确识别违法主体,保障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首先,应当填写违法单位的全称。单位全称是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确定的名称,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时,必须明确违法主体的准确信息,而单位全称就是其中关键的一项。使用全称可以避免因名称不准确导致的主体认定错误,确保行政处理决定能够准确送达和执行。 如果单位存在曾用名,一般不需要填写曾用名,但如果曾用名与案件事实有密切关联,比如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使用的是曾用名,为了全面准确地记录案件情况,可以在备注等合适位置注明曾用名。 至于单位简称,通常不适合作为主要填写内容。因为简称可能不具有唯一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能存在相同简称但实际为不同单位的情况,容易造成混淆。不过,如果该简称是被广泛认知且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等同于全称的,也可以在填写全称后,在适当位置注明简称。 另外,如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要以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名称为准填写。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单位名称变更,需要收集相关的变更证明材料,并在处理决定中说明名称变更情况。总之,准确填写违法单位名称是行政案件处理程序规范的要求,务必严谨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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