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特定业务纳税调整该怎么填?


房地产特定业务纳税调整的填写需要遵循相关税收法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概念。房地产特定业务一般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这些收入在会计上可能未确认收入,但在税法上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处理。对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纳税调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填写纳税调整表时,这部分预计毛利额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填列。具体来说,在该表的第21行“(一)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填写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第22行“(二)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填写。当未完工产品完工后,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上要将之前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同样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在第27行“(一)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填写会计上确认收入的金额;第28行“(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成本”填写对应的成本;第29行“(三)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填写之前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毛利额;第30行“(四)纳税调整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填写。此外,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涉及到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扣除项目的调整。这些扣除项目需要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填列。总之,房地产特定业务纳税调整的填写需要准确把握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的差异,按照相关表格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填写各项数据,以确保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