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除不合格的员工?


在企业管理中,开除不合格的员工是一个比较敏感且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合格员工”在法律上的判定标准。一般来说,当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要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能够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当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给员工一个改进和提高的机会。如果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而如果是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即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只有在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有效,且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时,企业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企业在开除员工时,还需要注意程序的合法性。例如,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总之,开除不合格的员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