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称职该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不称职,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劳动关系,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不胜任工作的员工,需要具备三个法律要件 。其一,证明第一次不能胜任,也就是经过考核后员工第一次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不能胜任工作。这里“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实践中,公司一般通过绩效考核来评估。其二,要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或者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其三,证明第二次不能胜任,即员工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一次经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只有这三个法律要件全部具备,用人单位才可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这三个要件就成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三重举证义务,用人单位需逐一举证。 当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并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明确解除原因,要确保原因合法合理客观;第二步仔细审查劳动合同,了解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规定,尤其是解除条件、程序和补偿等内容;第三步确定解除后,向员工发出解除通知,明确解除原因、时间、后续安排等,并保留证据;第四步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五步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归还公司财物、结算工资和福利等;第六步在整个过程中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可能的法律纠纷。 总之,用人单位在解除与不称职员工的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避免因程序违法等问题面临法律风险。 相关概念: 不能胜任工作: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举证义务: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