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政局离婚怎么办理?

我和另一半感情破裂,打算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我对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不太清楚,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步骤。想了解一下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详细情况,希望大家能给我一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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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也就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具体的办理过程。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一步是开启离婚程序的基础,只有双方达成一致且准备好材料,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受理。 然后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在这个环节,工作人员会检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确保后续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接下来进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冷静期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发证)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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