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诈骗罪怎样量刑最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以欺骗的手段,让别人产生错误认识,然后自愿交出财物的犯罪行为。在深圳,诈骗罪的量刑和全国一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怎样才能让诈骗罪量刑最轻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可以从轻量刑的情节。 第一个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如果涉嫌诈骗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诈骗行为,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处理。 第二个是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能在被侦查期间,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也会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第三个是积极退赃退赔。如果在案发后,积极将诈骗所得的财物退还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司法机关也会将此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此外,犯罪情节的轻重也会影响量刑。比如诈骗的手段是否恶劣、诈骗的对象是否为弱势群体等。如果诈骗情节相对较轻,量刑也可能会相对轻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