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正在审理的案件怎么处理才好?


当涉及破产且有正在审理的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旦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那些正在法院打官司或者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涉及该破产企业的案件,暂时停止进行。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避免各个案件的分散处理可能带来的混乱,让破产程序能统一对企业的资产、债务等情况进行梳理和处理。 其次,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当管理人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等工作后,之前中止的案件就会恢复审理。这里的继续审理,和普通案件的审理在程序上大致是一样的,但是会考虑到破产企业的特殊情况,比如要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等。 另外,如果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就确定了诉讼的管辖法院,避免了因为管辖问题导致的程序混乱,确保破产案件和相关诉讼能够在一个统一的司法环境下处理,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破产案件审理期间,要及时申报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样才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主张自己的权益。 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是为了保证破产企业的财产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和管理,用于偿还债务等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事宜。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