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货币出资不实该怎么处理?


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货币出资不实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必须妥善处理的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概念以及处理办法。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货币出资不实。货币出资不实指的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货币资本。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承诺拿出一定数额的钱投入公司,但实际上并没有拿出那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于货币出资不实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资不实的股东需要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具体的处理流程方面,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后,会对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有股东货币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会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如果股东拒绝补足,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对于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而言,如果发现股东存在货币出资不实的情况,也可以向破产管理人反映,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处理。同时,债权人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货币出资不实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导致股东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如果虚假出资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面临刑事处罚。总之,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货币出资不实的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股东还是债权人,都应当积极关注公司的出资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出资不实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