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申请回避应该如何处理?
我最近要参加一个庭审,在庭审现场突然发现某个审判人员和对方当事人关系不一般,我想当庭申请他回避,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做,也不清楚法院会如何处理这种当庭提出的回避申请,希望了解相关的流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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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里,回避指的是与案件存在特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等工作。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避免因人员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当当事人当庭申请回避时,首先要明确申请回避需要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如果是当庭才发现需要申请回避的事由,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说明合理的理由,申请就是有效的。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也就是说,不同人员的回避,其决定主体是不同的。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这是为了平衡案件审理的进度和回避申请审查的需要。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总之,当庭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行使,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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