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协议离婚该如何办理?


军人协议离婚是指现役军人与其配偶自愿达成离婚的共识,并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在我国,军人婚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但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依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意味着军人在协议离婚时,需要先经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审批,并获得同意离婚的证明。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军人和其配偶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明确各项离婚相关事宜。 然后,双方要共同前往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时,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是否确实是自愿离婚等。如果审查通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军人协议离婚手续办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