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名该如何处理?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最近我发现她没和我商量就给孩子改了名,我心里挺不舒服的。我想知道她这样做合不合法,我有没有权利让孩子改回原来的名字,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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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后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名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也就是说,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给孩子改了名,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可以先尝试和对方协商解决,让对方把孩子的名字改回来。要是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通常会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会对其生活、学习等造成影响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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