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在主观上要如何认定?
我朋友被怀疑犯了包庇罪,我不太理解为什么会这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判断一个人主观上构成包庇罪是依据什么呢?是他心里怎么想就能认定,还是有其他的标准和方法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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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下面来详细说说包庇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首先,从认识因素来讲,行为人要“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很好理解,就是行为人明确知晓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些客观事实和常理,行为人有能力也有义务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例如,对方身上有明显的打斗伤痕,并且向行为人讲述自己刚刚参与了一起抢劫,那么行为人就属于确切知道;如果对方神色慌张、深夜突然到访,并且行为举止很可疑,结合周围发生犯罪案件的情况,一般人都能推断出对方可能是犯罪的人,这就属于应当知道。 其次,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这种故意,而是被犯罪的人欺骗、蒙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一些看似包庇的行为,那么就不构成包庇罪。比如,犯罪的人编造谎言说自己是被冤枉的,只是躲避仇家,行为人基于同情为其提供了住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包庇犯罪人的故意,不构成包庇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明确了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从法律层面上强调了主观故意在认定包庇罪中的重要性。 总之,认定包庇罪的主观方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包庇犯罪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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