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罪过指的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刑法上的罪过”这个概念,不太理解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它的定义是什么,包含哪些方面,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是怎么体现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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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罪过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在犯罪时心里是怎么想的。 罪过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两种类型。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例如,张三为了报复李四,拿着刀去砍李四,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李四,并且希望李四受伤,这就是直接故意。而间接故意则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比如,王五为了捕杀猎物,在可能有人经过的地方设置了陷阱,他知道可能会导致人受伤,但还是设置了,最后真的有人因此受伤,这就是间接故意。 过失也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犯罪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医生在做手术时,因为疏忽没有检查器械是否齐全,结果导致手术出现问题,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犯罪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像司机已经知道刹车有点问题,但他觉得自己技术好,不会出事,结果还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两条法律条文明确了罪过中故意和过失的认定及相应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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