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是如何认定的?


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的概念。共同受贿犯罪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受贿故意,一起实施了受贿行为。这里的“共同故意”非常关键,意味着参与的人都清楚他们的行为是在收受贿赂,并且都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利益。 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共同受贿犯罪,也遵循这一基本的共同犯罪原则。 在认定共同受贿犯罪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主体方面。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些身份的人参与受贿行为,才可能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第二,主观故意方面。如前面所说,所有参与人必须有共同的受贿故意。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即每个参与人都知道自己在和他人一起实施受贿行为;二是意志因素,即每个参与人都希望通过受贿行为获取利益。例如,如果有人虽然参与了受贿过程,但他并不清楚这是受贿行为,或者他没有获取利益的主观意愿,那么他就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第三,客观行为方面。共同受贿犯罪要求参与人有共同的受贿行为。这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有的参与人负责联系行贿人,有的参与人负责接收贿赂,有的参与人负责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等。这些行为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受贿犯罪的整体。 另外,对于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也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各参与人应对共同受贿的总额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仅对自己实际分得的数额负责。 总之,认定共同受贿犯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您对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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