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型受贿如何鉴定主从犯?


在情人型受贿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首先要明确,对于主从犯的认定,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情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表现来看:如果情人积极鼓动、怂恿、唆使甚至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种情况下情人就如同犯罪的“推动者”,可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要是情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并且主动为实现受贿创造条件,那就说明双方在犯罪过程中贡献程度差不多,应认定双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基本相同的作用 。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情人先收受或索要财物,之后再要求或逼迫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财物情况明知,那么情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应作为受贿罪主犯来处理。 相反,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并告知情人,情人没有主动要求只是与之分享,此时不能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情人也就不宜认定为共犯。情人单方面收受他人贿赂,未告知国家工作人员,仅以朋友之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无受贿故意、客观无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仅情人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情人多次请求国家工作人员办事,且有证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对情人收受贿赂有所察知,应视为对情人收受贿赂的默许,双方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 另外,如果情人收集信息、寻求目标,主动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种情况应认定双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同;若国家工作人员与情人事先有同谋,情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逃匿、窝藏赃款,情人应认定为共同受贿的帮助犯;若事先无同谋,情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潜逃、窝藏赃款,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其情人构成窝藏罪,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概念:(教唆犯:就是通过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以各种方式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 。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