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情人型受贿如何鉴定主从犯?

我最近了解到情人型受贿这个情况,对于其中主从犯的鉴定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判定里,依据哪些因素来确定情人和国家工作人员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呀?是行为的主动性还是别的什么情况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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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情人型受贿案件中,鉴定主从犯需要依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的一般规定以及案件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首先,《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情人型受贿,如果情人积极鼓动、怂恿、唆使甚至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种情况下情人对受贿行为的发生起到关键推动作用,可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比如情人不断劝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财物。 要是情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策划、主动为实现受贿创造条件,此时双方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基本相同的作用,这种情况就难以区分主从,可能都被认定为主犯。例如,情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商量如何收受财物且如何为请托人办事。 若情人先收受或索要财物后,再要求或逼迫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国家工作人员对收受财物情况明知,那么情人在整个受贿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应作为受贿罪主犯来处理。 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并告知情人,情人未主动要求但与之分享,这种情况下情人没有积极参与受贿的谋划等行为,不能认定构成共同犯罪,情人不宜认定为共犯,也就不存在主从犯之分。 还有,如果情人收集信息、寻求目标,主动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说明双方在受贿犯罪中都很积极,应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同。 另外,国家工作人员与情人事先有同谋,情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逃匿、窝藏赃款,此时情人应认定为共同受贿的帮助犯,属于从犯。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情人事先无同谋,情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潜逃、窝藏赃款,国家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其情人构成窝藏罪,不应认定为受贿罪共犯。 相关概念: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以各种方式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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