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设赌场罪中的抽水行为如何认定?

我朋友开了个棋牌室,平时会向打牌的人收点场地费,这算开设赌场罪里的抽水吗?我不太清楚开设赌场罪中抽水行为是怎么界定的,也不知道朋友这种情况会不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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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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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的“抽水”,通俗来讲,就是在赌博活动里,组织者通过一定方式从赌资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财,作为自己的非法获利。这种行为是开设赌场罪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提及“抽水”,但相关司法解释对开设赌场的认定标准做了细化。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这里虽然主要针对网络赌博,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同样适用于线下赌场的“抽水”行为。“抽水”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典型表现。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中的“抽水”,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了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比如,组织者在赌局中按照每局赌资的一定比例抽取费用,或者设定固定金额从每局赌资中扣除等。如果只是偶尔为他人提供打牌娱乐的场所,并收取少量合理的场地费、服务费等,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博活动,通常不认定为“抽水”和开设赌场罪。但如果收费明显过高,且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从赌博活动中获利,就可能被认定为“抽水”,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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