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车行政强制措施如何实施?


扣车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在我国,实施扣车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首先,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这意味着交警等执法人员不能随意决定扣车,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比如,在日常执法中,如果交警发现车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扣车,要先向其所属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情况,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扣车措施。 其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这是为了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避免单人执法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可以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确保扣车行为依法进行。例如,在实际操作中,会有两名交警一起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扣车操作。 执法人员还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和权限。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有权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监督和维权。比如,当交警要求扣车时,车主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也是重要的一步。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这是为了保证扣车过程的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争议。例如,如果车主当时不在车上,交警可以邀请周围的路人作为见证人。 执法人员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比如,交警要向车主说明扣车是因为车辆涉嫌超速、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同时告知车主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制作现场笔录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这是对扣车过程的书面记录,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关于扣车后的处理,《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扣车后要妥善保管车辆,不能随意使用,如果车辆在扣押期间受到损坏,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车主不需要承担车辆的保管费用。 此外,行政机关采取扣车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如果经调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比如,经过调查发现车辆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或者已经处理完毕,行政机关就应当及时通知车主取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