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些方面可以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环境权益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下从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首先,在立法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但这些法律还存在一些不够细化的地方。例如,对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现有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可以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细则,明确赔偿的具体项目,如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以及不同类型损害的计算方法。同时,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幅度也应进一步明确,以加大对恶意环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要严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不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降低受害者的举证难度。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对该原则理解和适用不准确的情况。因此,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确保在司法审判中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环境侵权案件,可以结合过错推定原则,进一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再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环境侵权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强、因果关系复杂的特点,受害者很难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例如,可以建立专业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为受害者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帮助其完成部分举证责任。同时,对于侵权人提出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应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另外,加强环境侵权的救济途径。除了传统的民事诉讼途径外,还可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调解可以由环保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进行,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和中立地位,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仲裁则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高效性的特点,适合处理一些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同时,政府可以设立环境侵权救助基金,对于一些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受害者给予一定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 最后,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侵权行为。对于违法企业,要依法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同时,要加强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侵权人切实履行赔偿义务。可以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对信用不良的企业采取限制贷款、招投标等措施,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总之,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需要从立法、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救济途径和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入手,形成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制度体系,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