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如何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六条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下面为您逐条解读: 首先明确一下“实际施工人”这个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比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一条款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基本的诉权。在实际的建设工程中,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比较常见的违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违法分包则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情形。当实际施工人遇到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拖欠工程款等问题时,就可以直接以他们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该案件。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目的是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工程款支付的问题。 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里进一步扩大了实际施工人的维权范围。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而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也防止发包人承担不合理的额外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需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工程合同、施工记录、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施工行为以及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以及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情况等,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为建设工程领域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