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过错方是怎么判的?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感觉对方存在一些过错行为。我想知道在离婚判决中,对于过错方是如何判定的,会不会因为过错就少分财产,具体是怎么个判定过程,想了解下这方面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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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的判定以及相应判决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法律上规定了一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财产分配方面,虽然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过错方就一定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所以如果无过错方提出要求,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过错方可能会少分财产。 另外,如果一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是对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行为的一种惩罚。 总之,离婚时过错方的判定要依据具体过错情形,而财产分配等判决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按照法律规定和原则进行。 相关概念:(重婚: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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