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离婚时房子应该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房子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法院通常会依据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房子的产权归属是关键因素。如果房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不参与分割。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就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依然属于男方。 若房子是婚后购买,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 对于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男方名下,若无特殊约定,离婚时该房子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男方婚前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男方,但男方需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离婚时房子的判决要综合考虑房子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