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怎么解除以及如何办理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取保候审可以被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办理解除取保候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和流程:一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解除。当司法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会主动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解除的机关会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然后将这些文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后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二是由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解除。他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如果同意解除,后续流程和司法机关主动解除类似。 在办理解除取保候审时,还涉及到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总之,解除取保候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相关人员要按照法律要求来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