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该如何列?


再审被申请人的列明,是再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关乎再审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如何列再审被申请人。 首先,我们要明确再审程序的概念。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被申请人,就是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这意味着再审被申请人会收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参与到再审程序中。 接下来,我们分情况说明如何列再审被申请人。如果是当事人一方申请再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被申请人为原审其他当事人。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败诉后,被告申请再审,此时再审被申请人就是原审原告。 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依据上述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列为再审申请人。然后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身份列明,比如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等。 当多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情况会相对复杂一些。同样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按照上述类似的原则,分别确定再审申请人和再审被申请人。将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列为再审申请人,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在有第三人参与的案件中,情况也各有不同。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应将原审原、被告列为被申请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再审,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申请人,如果其在原审中承担责任,通常将原审有责任的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 总之,列再审被申请人需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这样才能确保再审程序合法、公正地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对列再审被申请人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避免因列错被申请人而影响再审申请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