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要如何办理公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订立的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口头遗嘱办理公证,这其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效力。所以在考虑对口头遗嘱进行公证时,要先确认该口头遗嘱是否还有效。 若口头遗嘱仍然有效,要办理公证,首先要准备相关的材料。一般需要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用以证明遗嘱人的身份信息。还需要证明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处于危急情况的相关材料,例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证明等,这些材料能证实当时确实存在危急情形。同时,要提供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他们能证明口头遗嘱内容真实的证言。 接下来就是申请公证的流程。遗嘱人或者其代理人要向当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口头遗嘱公证的申请。在申请时,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前面准备好的材料。公证机构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遗嘱人的身份、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口头遗嘱订立时的危急情况是否属实、见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公证机构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核实口头遗嘱的内容和订立过程。如果所有情况都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证明该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整个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遗嘱的效力和公证的权威性。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只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但不能改变遗嘱本身的性质和效力。即使经过公证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依然可能失效。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遗嘱人及时将口头遗嘱转变为书面遗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等其他法定形式,以更好地保障遗嘱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