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该如何保全?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证据保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对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证据保全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把可能会消失或者以后很难拿到的证据提前固定下来。 对于医疗事故中的证据,主要包括病历资料、检验报告、药品及医疗器械等。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它记录了患者的诊疗过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这是因为这些病历资料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封存可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检验报告也是重要证据,它能反映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治疗效果。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索取自己的检验报告,并妥善保存。 药品及医疗器械方面,如果怀疑医疗事故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应当及时对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除了上述这些证据的保全措施外,如果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的初步证据等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总之,在医疗事故中,证据保全需要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患者要增强证据保全意识,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障自己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