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被认定为转包?

我现在接了个项目,担心自己的操作方式会被认定为转包。我不太清楚转包的界定标准,也不知道该采取什么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想了解一下在实际操作中,有哪些具体方法可以防止被认定为转包,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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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等领域,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要防止被认定为转包,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对转包的认定标准有清晰的了解。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基于这些认定标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被认定为转包。在人员管理方面,要确保自己的管理团队和施工人员真正在项目上履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要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且这些人员要切实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比如,项目负责人要经常在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和监督,不能只是挂名而不实际参与。


在材料采购和设备租赁方面,要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并且要保存好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是自己在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采购建筑材料时,要与供应商签订正规的采购合同,通过公对公账户进行付款,并及时取得发票。


在工程款收付方面,要保证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有正常的工程款收付关系。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不能随意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有合理的转拨情况,要能够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比如,如果是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要有明确的分包合同和结算凭证。


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工程的各个环节,从施工方案的制定到工程质量的把控,都要亲力亲为,展现出自己作为承包单位的实际履约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被认定为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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