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


隐名股东,通俗来讲,就是实际对公司出资了,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等材料中,显示的股东是别人(显名股东)的人。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有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要签订完备的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关于代持股权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隐名股东的出资方式、金额、显名股东的代持职责、股权收益的归属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保留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重要证据。隐名股东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明自己对公司的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保留好出资证明,在确认股权归属等问题上至关重要。 再者,参与公司管理。隐名股东可以通过显名股东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虽然隐名股东不直接在公司登记中体现,但可以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显名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要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进行。同时,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定期提供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最后,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股东对代持股情况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让其他股东知晓并确认隐名股东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隐名股东权益的保障,当需要显名时,也更容易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