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纠纷后该如何维权?


在遇到买房纠纷后,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维权途径: **协商和解**:这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方式。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进行沟通,尝试协商解决纠纷。比如,如果是因为房屋交付时间延迟的问题,双方可以就补偿方式、后续交付时间等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还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寻求调解**:若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进行调解。例如,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申请调解。这些机构通常会有专业的调解员,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签订了仲裁协议,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依据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等特点。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纠纷进行裁决。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双方都必须遵守。例如,在一些商业房产交易中,双方可能会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提起诉讼**:当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的维权手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比如,如果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遭受了重大损失,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民法典》第107条规定了守约方享有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