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精神出轨会怎么判?


在起诉离婚时,如果以对方精神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通常情况下,恐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在法律层面,并没有“精神出轨”这一明确概念,且它也不属于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定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所以,单纯的精神出轨并不在上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内。不过,如果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离婚请求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以上的,当事人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但此时精神出轨方不属于过错方。 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因为精神出轨方不属于过错方,所以一般还是按照正常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即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精神出轨并不在此列。总之,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谨慎作出判决。 相关概念: 精神出轨:通常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情感、精神层面与他人产生亲密联系,超越了正常的社交界限,但尚未发生实质性的身体出轨行为。不过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此概念。 法定离婚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离婚诉讼中,若出现这些情形且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况,具体内容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