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证据应该怎么保存?


在医疗纠纷中,妥善保存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不同类型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方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制病历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这样做能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纠纷处理提供有力依据。 其次是实物证据。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当怀疑药品、医疗器械存在问题时,要及时封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封存的实物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物证,必须妥善保存。 再者是视听资料。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但要注意,收集视听资料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导致证据无效。这些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医疗现场的情况,对于还原事实真相有很大帮助。 最后是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等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他们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让证人如实陈述所见所闻,并记录下来,最好能让证人签字确认。证人证言能够从不同角度补充和证实其他证据,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要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各类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