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理解逃税罪第四款?

我在看法律条文时看到逃税罪第四款,但是不太懂里面的意思。这个条款到底规定了什么内容,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它保护的是哪一方的权益,会不会存在什么特殊情况,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帮我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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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税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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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第四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有所体现。该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下面我们对这个条款进行详细解读。首先,“有第一款行为”指的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规定实际上是给了纳税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能够积极配合,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了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鼓励纳税人主动纠正错误,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然而,也存在除外情况。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么即使其在本次逃税行为后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屡教不改,对那些多次逃税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 在实际应用中,税务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先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纳税人有义务按照通知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如果纳税人符合第四款的规定条件,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条件,就会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总之,逃税罪第四款是一个平衡纳税人权益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条款,既给予纳税人改正错误的机会,又对屡犯者进行严厉惩处。纳税人应当依法诚信纳税,避免陷入逃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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