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使用商标优先权?


商标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国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通俗来讲,就是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可将首次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合理使用商标优先权,首先要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如果是基于在外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需在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同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若基于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的首次使用而主张优先权,同样需要在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合理使用商标优先权,还需要注意时间节点。一旦错过六个月的期限,就无法再主张优先权。而且要确保提交的文件真实、完整、有效。在使用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以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此外,对于主张优先权的商标,其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首次申请或首次使用的范围一致。如果超出范围,超出部分可能无法享受优先权。总之,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标优先权规则,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